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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1998-02-01 来源:光明日报 路光仁 我有话说

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争执较为激烈,尤其是当今一对夫妻基本上都只有一个子女,对子女的抚养要求就更为强烈。在审判实践中,男方对子女是男孩时,受传统的传宗接代封建思想影响,或将抚养子女作为精神寄托宁肯在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用等方面作出让步,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也要“不顾一切”地争要。可一旦将子女的抚养权争到后,个别父母亲对子女的抚养就不那么尽心,他们认为反正孩子的抚养权利已经法律的形式让我抚养,具体怎样抚养那就由我安排了,在日常生活中只是注重子女吃穿而不注意文化教育或者将子女寄养在亲戚家中,这些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行为,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发现后,也不知该怎样办,在这里我们根据审判实践结合法律规定谈一下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利如何变更。

父母离婚的程序有两种。第一种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分割有了适当处理,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第二种是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对子女财产达不成一致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调解离婚或作出离婚的判决。但男女双方不论以哪一种方式离婚,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仍应对子女进行生活和教育上的照料。这个权利义务是无条件的,同时也应接受对方的监督。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只是对抚养子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发生变化,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依法履行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时,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对抚养子女确实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以有利于得到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正确处理好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这个问题对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分述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

一、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法院的调解与判决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在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处理后,一方提出变更时要符合有关变更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6条中提出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时应予支持,①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只要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对方有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和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时,在提供了确凿证据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二、登记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登记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对方确实有不尽抚养子女义务或继续抚养子女确实对子女的成长不利的情况后,不知法律有无规定支持自己提出变更抚养的要求而束手无策,有的到法院求助于法律的帮助时,个别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后予以反悔的情况作出的批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的当事人对离婚后提出的子女财产纠纷一概不予受理。针对这种情况,为纠正执法上的偏差,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又以(1986)民地字第45号批复“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这就说明了当事人登记离婚后,只要不是对离婚翻悔的,只对财产、子女抚养有纠纷的话,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法律的帮助。另外在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中也规定了“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应尽义务”当然也包括子女抚养义务。同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也适用于登记离婚后的抚养纠纷。

从以上法律的、行政的规定来看,都体现了怎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一方在有了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时,一定要履行好这个权利义务。否则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变更这种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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